法院撤销行政行为是当事人的最后救济渠道——大瀚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西城区政府行政诉讼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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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6)京04行初2585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依法撤销了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不予变更于某为北京市西城区羊肉胡同14号楼某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答复》,并判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下属的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于判决生效6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2014年12月24日,讼争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羊肉胡同14号楼某公有房屋承租人于某新去世。该房屋内户籍人口除于某新外,还有于某新的儿子于某亮及原告。原告于某系于某新的孙女,也是于某亮的女儿。2015年于某亮强行住进该房屋,于某被迫搬出。2016年8月原告于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申请将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至本人名下并向北京市西城区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北京市西城区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因现居住人其父亲于某亮不同意变更对原告于某做出答复,驳回其要求变更承租人的申请。

于某无奈委托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李平律师、马强律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同意原告变更为讼争房屋承租人的答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追加于某亮为本案的第三人。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于某亮虽为实际居住人且户口在讼争房屋内,但其名下有北京市廉租住房一套,不属于“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讼争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无需征求其意见,被告以第三人于某亮不同意为由拒绝变更原告为承租人的答复应予撤销并需重新作出答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辩称原《答复》做出程序合法,内容适用法律正确,廉租住房随时可能被收回,不属于第三人所有的房屋。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由武楠、吴薇、郭强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合议庭采纳了原告律师的代理观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撤销原《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的判决。该判决有利的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于某的代理律师,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李平律师认为:公民依法请求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当政府不作为或乱作为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要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撤销行政行为是当事人最后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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