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呼民一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深圳某幕墙公司(以下简称“幕墙公司”)工程款4647386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驳回某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980万的诉讼请求。
幕墙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内蒙古呼和浩特最高建筑内蒙古大厦(现为内蒙古国际大酒店)幕墙工程纠纷发生诉讼,2010年初幕墙公司起诉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幕墙工程款500多万元。
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幕墙公司支付980万的违约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呼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
判决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幕墙公司500万工程款,同时幕墙公司支付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公司980万违约金。
幕墙公司不服,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高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1)内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呼市中院重审。
本案的焦点是幕墙公司是否构成延期交工,是否应承担980万的迟延交付违约金。
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律师李平作为幕墙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幕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是由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修改设计方案及配合土建工程而正常顺延,工期顺延也得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许可,并不存在逾期交工;
万润利公司提供的损失为经营中的损失,主张幕墙公司赔付无事实依据。李平律师认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幕墙公司的拖欠工程款及利息。
现工程已经交付,并投入实际使用,幕墙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后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方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李平律师指出,最近几年,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到处都在施工。各类纠纷也频繁发生。施工方和开发商,均应按合同履行,变更施工工艺,增项,完工期的顺延均应与开发商协商一致。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免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