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陕08民终2709号终审判决,判决郝某某支付高某某合伙款1502.9万元,诉讼费111974元由对方承担。本案经艰难的诉讼,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律师为委托人李某某挽回经济损失一千五百万元。
被告郝晓波与高某、王某某合作开发酒店及房产。合作过程中于 2012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作股东内部购买酒店、商铺、写字楼合同》以及《股东内部产权办理确认书》,约定有郝某支付高某1502.9万元补差款。协议签订后,三方又签订《处置鑫朝酒店协议》,约定重新处置酒店。
高某要求按《合作股东内部购买酒店、商铺、写字楼合同》支付1500万元,郝某认为签订了新的《处置鑫朝酒店协议》应当按照新的协议执行。
高某委托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李平律师代理本案。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李平律师认为:《合作股东内部购买酒店、商铺、写字楼合同》
及《股东内部产权办理确认书》约定由郝晓波购买的酒店产权也已办理在郝晓波控股的鑫朝公司名下,该合同约定的大部分内容已履行完毕。俩份合同约定的酒店、商铺、写字楼产权进行分割后,三人按照所分割产权经结算,共同确认郝晓波应向乙方及丙方补差价因郝晓波违约无法兑现给付差价,为解决郝晓波向高某、王某某履行上述补差义务而签订,该《补充协议》是在尊重《合同》的前提签订,并未否定《合同》约定,《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郝晓波放弃酒店的购买权,其目的是为了拍卖酒店优先偿还郝晓波对王惠军及高炜所负债务。虽然后来签订《处置鑫朝酒店协议》,《处置鑫朝酒店协议》约定内容亦无否定三方于 2012 年 10 月 28 日签订的《合同》之表述,且合同明确约定签订该协议之目的为: 清偿丙方高某垫付的工程款等事宜。因《合同》及《股东内部产权办理确认书》已约定鑫朝酒店由郝晓波购买,产权也已实际办理在郝晓波控制的鑫朝公司名下,且因鑫朝公司及郝晓波债务问题,导致《处置鑫朝酒店协议》约定的鑫朝酒店并未实际转让,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亦未实现,故该协议未实际履行,且非高某与王某某之过错,故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仍应按原 《合同》及《股东内部产权办理确认书》 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由甲方郝晓波补付给丙方 (高炜 ) 人民币 1502.9 万元,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三方对合伙事宜阶段性的结算,郝晓波并未履行补付高炜 1502.9 万元之约定,高炜请求判令郝晓波支付高炜合伙款1502.9 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因本案之前的同样的案件被同一法院发回重审,本案合议庭对本案裁判时非常慎重。最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完全采纳了高某代理人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李平律师的代理观点,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经艰难的诉讼,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律师为委托人李某某挽回经济损失一千五百万元。
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李平律师指出:根据现行的民法典以及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抵债协议,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 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完成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确定债权是否得以实现,应以债务人是否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为依据。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旧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本案中,三方签订的新的协议即《补充协议》、《处置协议》均系《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的对郝晓波财产鑫朝酒店的处置进行的约定。因鑫朝公司债务与郝晓波个人债务致使协议约定下的鑫朝酒店被多方查封,客观上已经不具备对外出售酒店履行郝晓波欠高某、王某某债务的可能性,同时郝晓波也并无履行意愿,故高某要求郝晓波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支付差款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