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与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共同代理的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浦县华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申请人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浦县华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最 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 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合议庭听取了代理人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李平律师的代理观点。经审查认为,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作出(2013)民申字第764号裁定,提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