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京03民终17048号终审判决停止对北京市朝阳区山水文园某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案经艰难的诉讼,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律师为委托人李某某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委托人李某某购买位于山水文园房屋后,因限购政策无法办理过户,房屋被开发商债权人查封。李某某对执行行为提起异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无法提供转账凭证,且收款单位并非是出售房屋的开发商为由驳回李某某的异议。
李某某被驳回异议申请后,委托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卢晓艳律师、李平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判令停止对北京市朝阳区山水文园某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案中,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李平律师、卢晓艳律师提出虽然李某某确实不具备上述规定的购房资格,但是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六条,买卖双方在该规定事实(2011年2月17日)之前已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明显失衡的,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据此,李某某与凯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京十五条”规定实施之前,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且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今,李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判令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符合北京高院民一庭会议纪要第六条的规定。
关于付款问题,法院不应局限于付款的形式问题,而应看是否实际付款。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至于支付账户是否为李某某本人账户抑或由他方账户代为支付,收款账户是否为凯亚公司名下账户抑或指定关联公司账户收取,并不影响李某某、凯亚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合法有效并已履行的事实。
关于李某某对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问题,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律师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 故李某某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其要求对房屋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手续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律师的代理观点,作出以上判决。经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律师的不懈努力,避免了李某某价值数千万元的房屋被拍卖的危险。有利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