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市大瀚(包头)律师事务所贾亚东、李涅律师代理的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缸房地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发回重审。
上诉人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缸房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缸房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张玉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5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委托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大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观点认为该案《110千伏输变电站工程变电站塔基占用地及地上物补偿协议书》中,明确载明被征用的土地在缸房地村委会黄土渠村小组境内,权属为村集体所有,协议书乙方处加盖了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缸房地村委会和包头市石拐区五当召镇缸房地村委会黄土渠村小组的公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本案一审在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包头市××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5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通过发回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