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冯浩鑫律师代理的、都江堰侏罗纪温泉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指令重审。
上诉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都江堰侏罗纪温泉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侏罗纪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1198号民事裁定,委托大瀚律师事务所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某关联案件因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立案,驳回唐某某的起诉。
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律师认为:本案是财产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侵害公私财产行为人被追究刑事公权责任后,另应向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私权责任,并应以民事责任优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的财产侵权案件,被害人既可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又可选择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另因故意损害财物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是犯罪主体,所以,本案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仅是侏罗纪公司唆使的个别行为自然人,侏罗纪公司不是适格的犯罪主体。因此,本案的被诉主体与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并非同一人,唐某某有权提起侵权赔偿纠纷之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一审法院以同一法律事实已由刑事立案为由不予受理本案,是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取并采纳了了北京市大瀚律师的代理观点,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唐某某,因此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虽然都江堰市公安局已就唐某某房屋被毁坏刑事立案,但唐某某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仍应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实体性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1198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通过撤销裁定、指令重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