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卢晓艳律师代理的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荣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包头荣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5民初74号民事判决,委托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听取并采纳了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卢晓艳律师的代理观点,经审理认为: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关于“包头荣邦现代物流一期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中心,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工程款欠款协议书》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由于该协议书系包头荣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前股东的行为,且该协议书只有公司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一审法院应当追加签订协议书时的包头荣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当时的授权委托人为第三人,进一步查明该协议书形成的过程,以判断该协议书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关于工程变量问题。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分歧,一审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正在审理的包头荣邦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包头石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情况综合判断工程变量以及与协议书确定的欠付工程款之间的差别,既要坚持合同约定优先,又应当依法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按照民事诉讼公平的原则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5民初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通过发回重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