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策原因导致首付款比例上调,房屋买卖合同

        2017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牟君影通过香河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订购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香河县某小区503室房屋以2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首付款为80万元,剩余房款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定金5万元。2017年3月21日晚,廊坊市出台了房地产市场的限购政策,规定外地人购买香河县的商品房首付款比例提高到50%。原告因政策变更无力再购买涉案房屋,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一事未果,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签订的房屋买卖订购居间服务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0元。被告牟君影辩称,原、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是总房款的30%以上,至于首付款上调至总房款的50%也是情理之中,房屋总价款并没改变,被告个人无责任。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订购居间服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5万元。


律师观点:

在原告辛紫梅与被告牟君影签订的房屋买卖订购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总房款为210万元,首付款为80万元,首付款比例为38%,后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限购限贷政策,规定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根据该规定原告需按照总房款的50%支付首付款,因首付款比例提高,原告无力按此规定向被告交付首付款,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种情况系国家政策变更引起,不可归责于原告,如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平,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此种情况系国家政策变更引起,不可归责于原告,如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平,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波胆app(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秉承着: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文化核心理念,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自成立以来,大瀚所以**限度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己任,高标准、严要求,为众多大型国有、外资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获得客户一致好评。凭借精准的目标定位、高效的专业团队、优越的服务品质,大瀚所已成为房地产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财产分割、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等业务领域颇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
大瀚所通过担任委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公民、法人的个案委托,为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大瀚所专注于刑事、民事诉讼代理服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及涉外法律事务,大瀚所执业律师成功办理过包括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在内的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数千宗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所代理的相当部分案件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相当数量案件被做为经典案例录入权威法律数据库。大瀚所现开展有民商事、刑事、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国际贸易、公司、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